2014年05月30日16:54 來源:人民網-日本頻道
自簽訂之日起,經過兩年的等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日本國政府及大韓民國政府關于促進、便利和保護投資的協定》 (簡稱《中日韓投資協定》),中日韓三方終于各自完成了協定生效所必需的國內法律程序,于2014年5月17日正式生效。 |
盡管投資協定的生效將進一步促進中日韓經貿合作,助推三方FTA談判進程,但我們也不能過分高估其作用。
首先,“中日韓投資協定”的整合意義大于創新!吨腥枕n投資協定》共包括27條和1個議定書,囊括了國際投資協定通常包含的所有重要內容,包括投資定義、適用范圍、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征收、轉移、稅收、一般例外、爭議解決等條款。事實上,中日、日韓、中韓的雙邊投資協定分別于1989年、2003年和2007年生效,協議均涉及了上述基本內容,只不過其中的部分內容有些陳舊,需要加以修訂。如果從這點上看,為更好地促進和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對雙邊投資協定的內容做適當的修正就可以了。然而,正是由于中日韓把《中日韓投資協定》作為其開啟自貿區談判的前提,三國政府才決定根據變化了的形勢,以最新簽署的中韓投資協定為藍本,對原有雙邊投資協定進行了整合。如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知識產權保護及公平公正原則等條款在2007年簽署的中韓投資協定中均有涉及,只不過在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的筆墨有所加重。從這個意義上看,中日韓投資協定是對三個原有雙邊投資協定的整合,創新的內容很少,因此說其整合意義大于創新。
其次,“中日韓投資協定”的標準還不夠高。雙邊投資協定的內容和形式既受國際投資規模、方式和格局的影響,也受國際投資環境、法規和體制的制約。經過多年的調整和完善,雙邊投資協定已經走過了四個階段,已經發展到了第四代。這一代投資協定更強調透明度和公共參與,強化了關于勞工與環境的保護;并針對國有企業(即國家主導型經濟體)的特殊待遇和自主創新政策帶來的扭曲等制訂了更加嚴格的規定;在技術購買和技術標準制定方面要求締約雙方不得要求投資方購買特定技術,也不能阻止其購買特定技術,或者基于技術持有人或投資人的國籍采取優惠政策,并要求東道國允許締約對方的投資者參與政府制定技術標準的工作等等。其中所包含的準入前國民待遇、負面清單、競爭中立政策等原則比較新穎,目前在中美和中歐BIT談判中均在這些原則上有所突破。但在剛剛生效的“中日韓投資協定”中均未有涉及上述“高標準”。如果在不久的將來,中美、中歐達成高標準的雙邊投資協定的話,中日韓投資協定明顯落后,將面臨更大的調整和改動。
因此,中日韓投資協定的生效雖然有很重要的意義,但同時也為我們留下了今后的課題。在進行中的中日韓FTA磋商過程中,針對投資的章節專門設置了工作組,也在就如何進一步促進三國間的投資進行熱烈的討論。因此,為使中日韓的經濟關系進一步深化,早日締結包括“高水平的投資自由化”在內的中日韓自貿協定十分必要。(中國社科院世界經濟與政治研究所研究員 倪月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