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09日08:02 來源:中國新聞網
嚴懲泄密行為的日本《特定秘密保護法》10日將正式生效。日本共同社8日撰文指出,該法存在政府根據自身判斷擴大指定范圍和保密期限的隱患,損害國民“知情權”和“報道自由”等隱患也并未消除。 |
嚴懲泄密行為的日本《特定秘密保護法》10日將正式生效。日本共同社8日撰文指出,該法存在政府根據自身判斷擴大指定范圍和保密期限的隱患,損害國民“知情權”和“報道自由”等隱患也并未消除。
文章稱,該法主要以防衛、外交、防止間諜行為、反恐這4個領域為對象,允許將政府判定為有必要保密的安全相關信息指定為“特定秘密”,原則上最多可保持30年不公開。
能夠指定特定秘密的為日本外務省、防衛省等19個行政機關,在上述4個領域內規定了55個項目為對象。潛水艇、飛機、武器彈藥的性能等包含其中,但根據對項目的解釋范圍可能擴大。若泄露這些機密,將被判處最高10年的有期徒刑,與因泄露一般信息違反《國家公務員法》中守密義務(一年以下徒刑)等情況相比量刑較重。
文章指出,在出于安全保障考慮不得不延長的情況下,保密期限經內閣批準可延長至60年。“暗號”等7個項目為例外,期限還可進一步延長。
作為負責防止肆意指定秘密的監察機構,將在內閣官房新設以官房長官為首、各府省廳事務次官級成員組成的“內閣保全監視委員會”。內閣府審議官級官員將被任命為“獨立公文書管理監”,并在其下設置“情報保全監察室”。然而,由于上述組織皆為政府內組織,監察功能是否到位尚不明朗。
文章還稱,涉密公務員將被要求完成判定其是否能接觸特定秘密的適應性測試。除了設立揭發不遵守特定秘密指定條件之舉的內部通報窗口外,首相每年將向國會匯報指定數目。
對于秘密的指定,雖然政府主張“禁止以掩蓋為目的的指定,并完善了監察機構等確保其妥善運用的機制”(官房長官菅義偉語),但在運用方面仍然存在被擴大解釋的余地。